我省民警太会“劝”多地网逃人员主动投案
【资料图】
山西晚报讯(记者 辛戈)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在法律的震慑和政策的感召下,逃亡14年的马某主动来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太东派出所投案自首。8月6日,山西省公安厅向社会发布信息,伴随山西警方不断加大追逃力度,全省多地网逃人员主动投案,警方一次性通报包括马某案在内的20余起案例。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,犯罪嫌疑人马某、李某夫妻二人以投资办厂、入股分红等为由诈骗219.3万元后潜逃。2009年8月18日,李某被抓获归案,但马某一直在逃。14年来,警方从未放弃追捕工作。今年“夏季行动”开展以来,长治警方重新对马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度梳理,并研判追捕方案,多次对其社会关系及亲友讲解法律政策、做思想工作,规劝马某投案。最终,在家属的陪同下,逃亡14年的马某投案自首。据马某供述,潜逃生涯惶惶不可终日,正是民警的不懈劝投坚定了他投案的决心。 此次警方通报的20余起“网逃人员主动投案”案例,主要涉及长治、运城、临汾、朔州、忻州等地。夏季行动以来,山西警方通过梳理网上在逃人员案件信息、对其家属登门讲解法律政策、耐心展开劝投工作,政策宣传、思想教育,全力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,最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。在此,山西省公安厅也正告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,争取宽大政策。相关人员切勿心存侥幸,法网恢恢疏而不漏,继续执迷不悟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 相关 刑法中的“自首” 《刑法》规定“自动投案+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”构成自首;“被采取强制措施、被告、正在服刑+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”构成准自首。 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》规定,对于自首情节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,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。 典型的自动投案:“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或者虽被发觉,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、直接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”。 7种情况视为自动投案 1.犯罪后主动报案,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,但没有逃离现场,在司法机关讯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。 2.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,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供认犯罪事实的。 3.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,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。 4.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、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、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、司法强制措施期间,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。 5.“形迹可疑型自首”:罪行未被有关部门、司法机关发觉,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、教育后,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。但有关部门、司法机关在其身上、随身携带的物品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物品的,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。 6.交通肇事罪的自首: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、抢救伤者,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,应认定为自动投案,构成自首,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,对其是否从宽、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。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应认定为自首,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,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。 7.送子归案型自首: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,或者在亲友带领侦察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,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,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。